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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2-10-23 14:30:03 | 浏览次数:

篇一: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8〕21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

  26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差不多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 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 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进展。

  (二)差不多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存、进展和国有 经济结构调整及全省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 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治理、分 级编制,依照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畴和征收标准 (一)收入范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 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征收标准。

  1、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 10%-30%的比例征 收。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 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剩余部 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 额上交。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 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5、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出范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紧包括:

  1、资本性支出。依照国家和全省产业进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进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

   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畴依据国家和全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

  业改革和进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证等 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分工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 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 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商贸、 文教等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预算单 位)。

  文教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纳入“统一布置、统一编制、 统一汇总”的范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单独征收 与治理。

  (三)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 企业执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的要紧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的各项治理制度、预算编制方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执行情形;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收取方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 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2、各预算单位的要紧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经济布局和 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治理制度;提 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 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企业财务 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非税收入一样缴款书,及时、足额直截了当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 预算治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 预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报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包括:(1)《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 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时期实施目标等) 和初步设计书;(3)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文件;(4)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项目资金证 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6)申请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7)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求 的其他材料。

  2、项目审核。对资本性投入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对企业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支出安排初步意见, 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提出项目安排打算,联合报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项目,由预算单 位、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补助方案,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财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资金项目安排打算,下达项目安排打算文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系统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4、考核评判。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判制度。用款 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形进行总结;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依照有关规定,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形开展绩效评判,评判结果作为下一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安排打算的依据。

  5、监督治理。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的使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 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 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 逐步在全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治理体系。

  (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暂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进展专 项资金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0 号)规定 执行,从 2007 年开始试编,收取 2006 年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国有 资本经营收益。从 2008 年开始,对省政府各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全部企业(包括交通、商贸、文教等国有企业),编制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收取 2007 年实现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市(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 2008 年开始试编。

  (三)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08 年进行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试点,从 2009 年开始试编。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 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 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方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方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 通,和谐配合,确保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篇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 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 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 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省本级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 成。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 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 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 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 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 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 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即一级企业,下同)。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相关审批事宜。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省本级和全省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 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 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 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 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 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 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财务预 (决)算,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 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组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 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 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对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 现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 字。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本级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各预算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部署,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 草案,具体布置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 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上交。

  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 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 算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及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 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 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 企业应及时向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 批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 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 并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报告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 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 调查,有关预算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各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 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篇三: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点击数:532 更新时间:2007-6-8 11:04:57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

   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负责与本部门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具体承担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电梯、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质勘探车等)、各种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值的限定。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对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和车辆,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房屋建设及办公使用面积参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标准;

  (二)土地使用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

  (三)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业用车配备标准参照国家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全面分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研究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履行其管理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国库集中收付机构不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借出租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财政专户,支出列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列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按省政府第233号令及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缴入单位津补贴的规范化发放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统计报

  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地区、部门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偿调出。无偿调出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

   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帐损失、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五)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振灾的资产处置;

  (六)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 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州、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当地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

   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公开处置。撤消、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六)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是: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科、股)会同部门预算处(科、股)室审核批复。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统筹安排,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用于缴入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需要评估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特定或专项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查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四条《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

  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对不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

   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六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六十五条财政部门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十六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六十七条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资产配置目录及标准,实现资产管理的公开化,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各地要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相关的资产使用及绩效信息,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对资产进行绩效管理,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

   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四: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点击数:532 更新时间:2007-6-8 11:04:57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 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政部令第 35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 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 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 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

   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 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 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 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 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 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 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 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 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 享、共用;

  (四)负责与本部门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 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 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的报批手续;

  (四)具体承担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 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 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 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 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电梯、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食堂、车库、 消防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 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质勘探车等)、各种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 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值的限 定。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和车辆,参照国家规定的相 关标准执行:

   (一)房屋建设及办公使用面积参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标准;

  (二)土地使用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

  (三)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专业用车配备标准参照国家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 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全面分 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研究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履行其管理 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 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同意后,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 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 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 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必须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国库集中收付机构不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 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 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 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 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 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 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 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 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资产 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将国有资产管理 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 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借出租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 协议;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 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 入进财政专户,支出列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列入单位预 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按省政府第 233 号令及省财政 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缴入单位津补贴 的规范化发放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统计报 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及 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 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当 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 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 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地区、部门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 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 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偿调出。无偿调出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

   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 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帐损失、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五)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公益 事业及扶贫、振灾的资产处置;

  (六)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 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 不得处置。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 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 0 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 厅审批。1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 州、 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当地财政部门结合实 际制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 重)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

   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公开处置。撤消、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 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 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 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六)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是: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 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 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科、股)会同部门预算处(科、股)室审核批复。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 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 户,由财政统筹安排,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用于缴入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统计报告制 度和稽查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 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 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 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需要评估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 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特定或专项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 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查具体办法按财政 部和省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 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县级以上财 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 政部门核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 《产权登记证》 )。

  第五十四条《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是行政事业 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 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 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 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 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 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对不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年度检查不合 格的,其《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

   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 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 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 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六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 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 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六十五条财政部门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做到信息资 源共享。

  第六十六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六十七条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资产配置目 录及标准,实现资产管理的公开化,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各地要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相关的资产使用及绩效信 息,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对资产进行绩效管理,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提高资产 管理水平。

  第七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 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 束机制。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 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 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七十六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

   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 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五: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高资本预算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 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内容包括:

  项目决策、 资金专户管理、项目执行、绩效评价、预算审计等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归口管理部 门,公司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一)财务资产处 1.负责制定和完善国有资本预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 织协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1—

   2.参与并监督国有资本预算项目执行;

  3.负责资本预算资金管理,账务核算,台账管理及财务决 算工作;

  4.负责组织国有资本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1.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生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 目报批等项目决策工作;

  2. 负责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生产项目计划的实施、 监督、 检查等;

  3. 配合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生产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科技处 1.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 目报批等项目决策工作;

  2.负责组织国有资本预算科技项目计划的实施、监督、检 查等;

  3.配合做好国有资本科技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装备部 1.负责国有资本预算项目生产装备的选型、配备标准及到 货、运行等管理;

  2.配合做好国有资本预算经营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审计处

  —2—

   1.负责对国有资本预算项目进行监督与评价;

  2.负责组织国有资本预算专项审计。

  (六)项目执行单位 1.负责呈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 目报批等所需资料;

  2.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预算项目;

  3.负责资金计划的申报、财务核算、台账管理及其他项目 经营管理工作;

  4.负责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立项、审批及上报

  第六条 每年年初,规划计划处或科技处根据国家和集团有 关国有资本预算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组织公 司所属单位上报,提出国有资本预算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至 少应包括:项目战略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必要性分析等。

  第七条 根据公司重大项目决策流程,规划计划处或科技处 负责提请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国有资本项目,审核国有资本 项目。

  第八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审批后的国有资本项目, 按照集团公 司规定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待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规划计 划处或科技处列入公司投资计划或科技计划,并列明资金来源。

  —3—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国有资本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开立 国有资本预算资金专户。

  第十条 资金收取。收到集团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财务资产 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账务处理入账。

  第十一条 资金对外支付。首先,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项目实 施进度及资金配套安排,连同与服务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单位 内部资金申请审批单,向财务资产处提交付款申请。其次,财务 资产处审核付款业务是否与项目相符,是否按照进度付款等;最 后,项目执行单位根据专户银行要求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提 请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公司对国有预算资金统一集中管理, 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使用, 杜绝与项目无关的 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中央财政资金。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管理。预算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各单位 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按计划安排,保证项目高效完成。项目执行 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执行情况分析,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协调解决项目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要求。财务资产处和项目执行单位应严 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集团会计手册要求, 对国有资本预算项目

  —4—

   进行完整的单独、专项核算,对公司配套资金一并纳入核算。核 算范围和设置应与国家批复预算口径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台账管理。财务资产处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国 有资本预算项目分别建立健全相关的台账制度, 详细记录国有资 本预算项目涵盖的资金、资产、效益等关键内容。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管理。公司从项目决策程序,资金管理, 项目执行效果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分析国有资本资金使 用绩效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重点和方向。每年年终 按集团公司的要求上报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报告及评价指标表。

  第十七条 项目审计。公司审计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资本预 算项目审计工作,对国有资本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资本预算收 益的真实性, 资本预算支出的合规性、 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考核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 有资本预算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国有资 本预算资金的行为, 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 集团公司和长城钻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 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篇六: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17 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基本情况说明 (一)编制范围 全部 25 户直管企业纳入 2017 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包 括 11 户国有独资企业和 14 户国有控股企业,其中 6 户为上市公 司。

  (二)上缴比例 市属直管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实行四档分类管理:免税集团 免税业务 80%;能源集团等 14 户国有控股企业不低于 30%;投 资控股公司等 10 户国有独资企业不低于 20%;

  亏损企业不分配 利润。

  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最终由股东大会决定。

  2004-2016 年实际利润上缴比例 30%, 高于中央企业 0-25%上缴 比例。

  表 1:2017 年市属直管企业利润分类上缴比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企业分类 企业名称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

  分类上缴比例

  免税业务 80%;有税业务 20%

  国有独资企业

  不低于 2016 年净利润 20%;亏损 企业不分配利润

  企业分类

  企业名称

  分类上缴比例

  备注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国有控股企业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不低于 2016 年净利润 30%;亏损企业不分配 利润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按照《公司法》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利润分配由股东大会 决议,市国资委不能单独决定;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对大股东提前披露, 2017 年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编制时间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间提前半 年。上述情况导致控股公司实际分配比例有可能高于或低于编 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测算确定的 30%分配比例。

  (三)总体情况

  表 2:2017 年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表(单位:亿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收 入 项目 一、利润收入 二、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 五、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转移支付收入 本年收入合计 上年结转

  总 计

  预算数

  支 出 项目 一、国有资本经营 17.6 预算支出 9.4 二、转移性支出

  -

  预算数 40.8 1.0

  0.2

  -

  27.2 本年支出合计 14.6 结转下年 41.8 总 计

  41.8 0.02 41.8

   2017 年预算组织收入 27.2 亿元, 加上上年结转 14.6 亿元, 预算收入总计 41.8 亿元;预算安排本年支出 41.8 亿元;收支 相抵结转下年 0.02 亿元。

  二、收入预算情况 2017 年预算组织收入 27.2 亿元,比 2016 年减少 17.3 亿 元。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收入 17.6 亿元,比 2016 年预 算减少 3.4 亿元。

  主要是 2016 年证券市场持续低迷, 个别企业 利润同比大幅下降,导致预算分配利润同比减少。二是国有控 股和参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9.4 亿元, 比 2016 年预算减少 13.9 亿元。主要是参股公司华润深国投股利分配同比减少 13.2 亿 元。

  表 3:2017 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项 目 2016 年 预算数 21.0 23.3 0.2 44.5 18.4 62.9 2017 年 预算数 17.6 9.4 2017 年比 2016 年增 2017 年为 2016 年的% (减)额 -3.4 84% -13.9 40% 0 -17.3 61% -21.1 66%

  利润收入 股利、股息收入 产权转让收入 清算收入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本年组织收入合计 上年结转 总 计

  0.2 27.2 14.6 41.8

  三、支出预算情况 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 年预算安排支出 41.8 亿元, 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40.8 亿元和转移性支出 1 亿元。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40.8 亿元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 1.7 亿元。

  按照市政府早期退休人员、事业单位转企退休人员、国企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调整和国企股权分置改革等工作部署, 安排 1.7 亿元,提高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水平,完善退休人员社 会保障机制,解决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

  2.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36.9 亿元。

  (1)安排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 23.1 亿元。一是东部公 交公司股权收购 2 亿元。优化整合东部公交公司股权,健全我 市公交运营管理体制,推进我市公共交通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 的民生保障能力;二是资本运作资金 6.1 亿元,加大资本运作 力度,巩固上市公司控股权;三是增资投控公司 15 亿元,按 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和重大建设项目工作要求,支持投控公 司加快发展以科技金融为特色的金融服务业,组建金融控股平 台,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实施“走出去”战略,参 与深越合作区和河北保定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建设;大力发展我 市文体事业,引进德国拜仁慕尼黑俱乐部足球青训体系和德国 运动康复医疗项目落户深圳。

  (2)安排公益性设施投资支出 5 亿元。增资特区建发集 团 5 亿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将特区建发集团打造成为我市 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的工作部署,增资特区建发集团扶持其平稳 发展, 推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为城市发展提供优质保障。

  (3)安排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支出增资深圳市鲲鹏股

  

篇七: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XXX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办法

   目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投资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资金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会计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5.6 竣工决算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7 国有资本支出执行情况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A XX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务流程汇编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B XX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务表单汇编错误!未定义书签。

   XX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工作,管 好、用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 9 届第 24 号) 2.2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 号) 2.3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财企〔2011〕318 号) 2.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8〕91 号) 2.5 《关于做好央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资收益〔2011〕1186 号) 2.6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 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3.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 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进行测算。

   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 局和结构调整规划、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 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3.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 出和其他支出。

  3.4.1 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 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3.4.2 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4.3 其他支出,即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4 职责

  4.1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牵头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项目申报;负责组织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资料,汇总后上报国资委、财政 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决算管理;负 责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绩效评价。

  4.2 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办公厅、战略策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计划发展部、市场营销部、生产设备管理部、科技部、信息部、国际部等):负 责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提供申报相关材料,配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 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篇八: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 XX 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4﹞92 号)、《XX 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 36 号)、《XX 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府办﹝2015﹞116 号)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发展,解决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推进改革事项等方面的 支出。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 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及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 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 相互衔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共同管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出。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级人 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预(决)算编制布置工作,审 核市级预算单位支出建议,编制预(决)算草案,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决)算,组 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其所属(或监管)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审核,向其所属 (或监管)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监督检查等。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负责向市级预算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执行预算支出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 方面支出:

  (一)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 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安排的 资本性支出;(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市 级国资预算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弥补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政 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 安排布置预算编制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单位,预测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盈利情况,确定年度 支出规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要求以及年度支出规模,组织其所属(或监管) 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要求提出本企业支出计划,明确实施项目和 主体单位,报市级预算单位。市级预算单位审核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支出计划后,提出预 算支出建议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 史遗留问题及改革发展进程等情况,对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支出建议进行审核,汇 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 20 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调整。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 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支出调整,并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详细 说明原因。支出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市级预算单 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市级预算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 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 推进有关事项实施。

  第五章 决算编制与批复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 算草案,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 20 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根据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 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单位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 果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过程管 理,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支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XX 省财政监督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可由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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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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