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摘 要: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对于少数民族风俗的保障,加强对于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清真食品;立法体系;法律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14-02
作者简介:马占群(1991-),男,回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清真食品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对于清真食品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根据大多数省份所制定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办法,基本上都是以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为基础,将清真食品定义为符合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的食品。例如《陕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销售、储运的食品。这种定义的方法忽视了清真食品的宗教内涵。
清真食品其本质是符合伊斯兰教教规的食物,而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习惯也是来源于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即清真饮食习惯是以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为前提的。《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了五种禁止,即猪、酒、血液、自死物、非以安拉之名宰杀的生物。在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共有十个: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撒拉族、保安族和塔塔尔族。这十个少数民族严格遵守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从而形成了独特的饮食习惯。因此,清真食品不仅仅是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更是宗教信仰的问题。
二、我国现有的清真食品保护的立法体系
对于清真食品的保护,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立法体系,即以宪法为核心,基本法律和地方法规三个层次的立法体系,具体表现为:
(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其他清真食品法律法规的根本遵循。
(二)在基本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刑法》规定: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表明国家对于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处以刑罚。
(三)地方性法规均有相关立法。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区域内的情况,制定了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办法,如《青海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其他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也都对于清真食品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有着大量的立法资源,这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清真食品的管理有法可依。
三、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清真食品行业也在快速发展,但问题也日益突出,大量假冒仿冒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少数民族同胞的合法权益。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混乱,乱象丛生,究其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立法层面和执法监管层面的问题。
(一)清真食品法律保护的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清真食品法律保护的立法体系仍不完善。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初步形成了三个层次的清真食品法律保护体系,但如果我们仔细探究其内容就会发现,《宪法》、《刑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只是抽象的规定了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并没有具体地规定对于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民商法,这一部关系到老百姓切身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对于少数民族特殊民事权利救济的内容。
第二,缺乏全国性统一的清真食品法律保护的规范。《宪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只是抽象地规定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并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而各地方省市自治区虽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办法,但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且各地方立法水平参差不齐,这就为不法侵害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清真食品立法的政策性。虽然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办法,但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忽略了清真食品的本质也是一种商品,关系到普通老百姓的民事权益和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因此,清真食品的立法需要立足于市场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同胞切身的民事权益的保护。
第四,清真食品立法的局限性。各地方省市自治区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办法都将我国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十个少数民族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这样规定的法律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清真食品的本质是一种商品,消费这种商品的不仅仅只有这十个少数民族,还包括汉族、其他少数民族和国外的穆斯林等。
第五,对于不法侵害者的处罚过轻。现有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办法对于违反条例的不法侵害者,最主要的处罚方式就是进行罚款,数额少则几百多至几千不等。而生产销售不符合清真标准的食品对于少数民族的损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宗教情感的伤害几乎是难以弥补的,过轻的处罚对于少数民族同胞而言得不到有效的补偿,对于不法侵害者而言,也无法起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
(二)清真食品法律保护的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清真食品管理的缺位和混乱。本文始终在强调清真食品的本质是一种商品,因此,对于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本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执法,对于清真食品的卫生和质量问题应當由卫生质检部门负责。但是在现实中,清真食品的监管执法是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有些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也参与监管执法工作,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自治性的商会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社区进行监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是一个相对的弱势部门,拥有较小的执法权力,它的主要工作应当是进行宏观性质的管理工作,而对于清真食品的具体执法监管工作应当由工商、质检、卫生等行政部门负责,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协助。清真食品管理的缺位和混乱,使得不法侵害者肆无忌惮,生产经营不符合清真标准的食品,损害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清真食品监管执法过程中重点不明确。一般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都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清真食品的经营许可证,而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只是关注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而对于生产环境、人员资质和储存运输条件等内容太过忽略,导致不法经营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罚。
第三,缺乏统一的清真标准。在清真食品行业中没有统一的清真标准,对于食品到底清真不清真,监管执法部门的概念也是模糊的,不一致的。同时,对于清真食品的标志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使得不法经营者有可乘之机,大量生产假冒仿冒的清真食品,损害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对于清真食品的标准以及清真食品的标识进行统一的规定,统一的认证才会使得清真食品的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这也有利于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清真食品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上述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此从立法和执法监管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从立法层面来看。第一,不断完善清真食品保护的法律体系。对于《刑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应当作出对于清真食品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保护规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办法对于清真食品保护的规定也应当细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作为执法监管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清真食品的保护应当纳入民商事法律体系,即通过《民法》、《公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事法律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仅依赖于行政手段,更应当形成完整的民事权利救济的体系。第二,建立全国性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统一清真食品的标准,对于清真食品的标识进行统一管理。
从监管执法层面而言。第一,必须明确执法的主体,建立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应当明确工商、卫生、检疫等部门与宗教民族事务部门的分工,相互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完成清真食品的监管工作。第二,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清真食品的不法生产经营者,仅仅是罚款不足以威慑不法经营者,需要加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严重损害少数民族同胞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施以严厉的处罚,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情感。
[ 参 考 文 献 ]
[1]马云.加快清真食品立法,依法保护穆斯林消费者的合法权利[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3).
[2]李自然.试论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立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10(6).
[3]馬芳.清真食品立法思考[J].青海民族研究,2011(7).
[4]赵忠龙.论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3).
[5]陕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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