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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专利权抗辩

发布时间:2022-03-30 08:06:41 | 浏览次数:

【案情摘要】

几年前,原告王某向当时的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推拉式异型材门窗密封件”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206221.1。同年年底,经审查原告还被授予了名称为“一种推拉式异型材门窗密封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50178.1。

被告山东省烟台市利民门窗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生产了包含有原告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密封件产品。原告依法将被告告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另案提出对ZL98250178.1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本案暂时中止审理。省高院判决ZL98250178.1号专利权归被告所有。另外,被告申请名称为“高密封性铝塑钢门窗”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21598.6。被告据此以其生产的密封件产品是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号专利产品,而并未生产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号专利产品为由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生产的密封件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判定被告侵权成立。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以其被控侵权产品是按照被告自己的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号专利生产的为由抗辩不侵犯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号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被告以自有专利权进行抗辩的屡经波折历时近3年的专利侵权案件终于以原告获胜划上句号。

【案例分析】

本案要点在于专利诉讼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如何处理以及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运用“特征分析法”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侵权产品之间一一对比进行分析判断。

在自己所生产产品拥有专利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未经专利性的实质审查,其权利的稳定性会受到质疑。为稳妥起见,应当在产品投产前全面检索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比较,然后作出相应决策。

(以上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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