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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食品安全的对策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2-03-27 09:50:06 | 浏览次数:

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更是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和谐社会建设。主要探讨规避食品安全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和谐社会;食品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 S-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17-6611(2014)35-12658-03

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一般为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从而破坏社会稳定和谐。尽管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但是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依然屡禁不止且花样翻新。探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1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系统,坚持防治结合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领域问题诸多,主要表现为食品安全管理条块分割、缺乏前瞻性与系统性。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建立部门联动体制机制,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1]的全过程监管与事后严格问责处罚有机结合,坚持防治结合。

1.1 立足源头控制,构建产地生态环境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效益不高、效果不好,其主要原因为食品安全管理没有放眼全部食品产业链,甚至有些本末倒置,突出表现为重惩处轻预防。安全食品并不因检测而产生,也不因监管产生,而是企业生产出来的,食品安全应从源头抓起。农业、农产品是食品之源,保障土壤、气候、灌溉水和大气质量,构建产地生态环境,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

1.1.1 普及科普知识,引导农牧民科学种养。

化肥、农药是“双刃剑”。化肥在使土地增效、农作物增产的同时对生物亦有杀伤力,农药在防止病虫害的同时对有益生物也是致命的。不科学、不规范地施肥用药,导致残余化肥、农药在土壤及地表水中富集,继而通过农作物进入食物链危害人类健康。所以,要普及规范使用化肥、农药知识,教育农牧民正确认识化肥、农药的作用,引导农牧民科学施肥用药,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

1.1.2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规范农业生产。

加大农业科研经费投入,提高农业投入品科技含量,以低残高效、无污染农业投入品替代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为科学施肥用药提供科技支撑;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标准体系,优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优选农业投入品,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为构建产地生态环境夯实基础。

1.1.3 加大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保护灌溉水源和大气质量。

灌溉水污染源主要有工厂废水、家庭生活污水、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工业部门排出的城市污水、化肥(尤其氮肥)与农药残留、随降雨进入地面水源的工业废气中的污染物质。灌溉水污染物种类繁多,有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氰化物、化学农药及石油类污染物、重金属与类金属以及非金属等。灌溉水污染,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产品质量,继而通过食物链损害人体健康。为此,应加大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防治大气污染,减少污染源,保障灌溉水质量。

1.2 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

1.2.1 完善食品安全认证许可体系,严禁不合格生产经营者、不达标食品进入市场。一要切实施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保护合法合格生产经营者。必须先行检查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科学鉴别其是否具备连续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合格者方颁发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将不合格生产经营者拒之门外。二要施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强制检验制度,严格筛查所有食品及其经营者,不给食品生产经营链条上的任何人以可乘之机。三要对获得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其产品经强制性检验过关的食品加贴食品质量安全QS标志。总之,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认证许可要求,达不到HACCP要求一律禁入[2]。

1.2.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不给假冒伪劣产品有机可乘。

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监管,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有赖于完善的检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表现为食品多头、多环节、重复检测,检测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食品检测舍本求末,即食品安全检测重在末端产品,对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加工、储藏、流通、消费全过程检测不到位;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23%)[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交叉、矛盾或重复(干菜类食品含硫量标准卫生部为0.035 mg/kg,农业部标为100 mg/kg)[4],重要标准空白(如食用调和油没有国家标准)等诸多问题。为此,要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构建“整齐划一、布局科学、重点突出、层次清晰、发展有序”的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优化检测环节,转变检测模式,避免多环节、重复检测造成资源浪费;统筹检测资源,实现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共享;标本兼治,既要检测最终产品,更要监控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加工、储藏、流通、消费等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

1.2.3 加大食品检测科研投入,解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瓶颈”。

保障食品安全,食品检测不可或缺。当前,我国食品检测存在技术人员短缺、检测费用高、检测技术和设备匮乏、检测过程繁琐等诸多问题,有些食品虽不乏方便、快捷为特点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但由于检测技术滞后或不成熟,其并未真正构筑起食品安全的绿色屏障。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检测实力,实现食品安全检测的速测便携、高技术低成本等势在必行。为此,一要加强食品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现有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其食品检测技能。二要着力培育高水平、专家型的检测人才,并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三要加大食品检测科研经费投入,开发速测便携、高技术低成本、高分辨率实用、高灵敏度智能化的食品检测设备,解决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瓶颈,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总体水平。

1.2.4 加强对新技术食品的安全性研究,给新技术食品以定论和标示。

随着科技进步,食品领域出现了诸如基因工程、食品辐照、欧姆加热和改变包装气体环境等新技术,这些新技术确实解决了食品领域的一些难题,如提高了农业产量,延长了食品的保存期限等,但新技术食品尤其是转基因食品,是否具有安全性,是否影响身体健康,尚未尘埃落定。面对新技术食品,真正负责任的做法是:观察其远期毒性和安全问题是否存在;加大对其安全性研究的科技攻关,对新技术食品是否具有安全性给予科学定论;加强科技攻关,科学界定新技术食品,给有定论的新技术食品以明确标示,为“冤屈”的新技术食品“昭雪”。

1.3 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严惩食品领域不法之徒

1.3.1 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执法,震慑所有食品涉足者。

食品安全涉及人身健康乃至危及消费者生命,许多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范围之广、危害后果之重,绝不亚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远不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要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执法,震慑所有涉足食品者。一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处罚和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一经查实食品安全事故属于生产经营者责任,即发布禁止令,将其彻底逐出市场,并且此后永不得进入食品领域,或令其付出高昂代价,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使其倾家荡产,令其自动退出市场。二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监察和问责。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5]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一经查实,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企业及监管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者等所有涉案人员,必须依法依纪进行严格问责,包括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1.3.2 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使假冒伪劣企业无处藏遁。

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社会有效监督安全网。首先,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布下食品质量监督的“天罗地网”。消费者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是不安全食品的最终受害者,其最关注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的感受也最深刻、最切实,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不可或缺。其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减少信息不对称。行业协会的成员置身于食品行业,拥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比政府更多、更切实,是连接政府、企业与消费者的纽带,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为消费者推荐优质食品、曝光不合格食品等方式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消费者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奖励力度;大力宣传与保护守法和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坚决曝光存在质量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企业及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分子;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防止极少数新闻媒体“炒作”而误导消费者。

1.3.3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多头监管,条块分割问题突出。如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检、工商、税务、卫生防疫、公安、海关等多个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均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多是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甚至相互推诿扯皮,导致没部门负责;职能部门间缺乏有效的互动,难以形成合力,为不法商贩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要通过宣传教育,使食品安全共享共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二要突破原有监管体系框架,打破现有部门限制,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动;三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实现食品“来可溯源、去可追踪、问题食品可迅速召回”;四要细化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赏罚分明,使企业更负责、媒体更客观、专家更准确、政府更有威、职能部门更尽责。

1.3.4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有效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不可或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仓促应对[6],这种穷于应付的处理方式难以招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件,更无法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类事故的期望。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高效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2 提高消费者素质与分辨能力,使假冒伪劣食品丧失市场

2.1 普及食品科普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

消费者的鉴别能力不足助长了企业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贪欲。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对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是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市场广阔的温床。因而,要开展全民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全民鉴别能力。

2.1.1 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通过宣传,使“食品安全不是绝对的”观念深入人心,明确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区别,引导公众正确把握、科学选择、自觉购买绿色无公害食品。

2.1.2 传播食品质量科学常识。

通过此项工作,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视觉、触觉、嗅觉等借助形态、色泽、硬度(稠度)、气味和滋味鉴别食品质量。

2.1.3 弘扬食品加工烹调科学方法。

教育公众选择最佳的加工烹调方法,如适当洗涤、科学切配、沸水焯料、加醋忌碱、勾芡收汁、最后放盐、多蒸少炸、最好凉拌、酵母发酵等,科学制作食物。

2.2 强化习惯养成,增强消费者的自我管护能力

2.2.1 普及科学膳食知识,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教育公众进餐适时、适量、多样,膳食清淡、低糖、少盐,保持健康体重,足量饮水,合理选择饮料,食用新鲜卫生食物,摒弃生冷剩散食品及自己腌制食物等不良饮食习惯。

2.2.2 普及卫生常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教育公众讲究饮食卫生,养成餐前便后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提高消费者的自我管护能力,防止病从口入。

2.3 加大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投诉、举报,是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的有效社会监督,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前提是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现实却并不尽如此,有的消费者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上当受骗甚至因消费不合格食品出现问题后,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私下了结,这助长了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嚣张气焰;有的消费者因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超过诉讼时效才报案,致使案件难以立案,或因缺乏有效证据被驳回。因此,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3 内修外控,打造优秀食品企业

3.1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食品行业性命攸关,需要技术和资金,更需要道德和良知。综观现实不难发现,我国并不缺少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和法律条文,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正是因为一些企业道德沦丧,社会责任缺失。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让如下观念深入人心: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必须恪守道德底线,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以牺牲道德和消费者利益换取利润,最终必然付出惨痛的代价。

3.2 加大对食品企业的扶持力度,把食品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我国食品企业诸多,但绝大多数都是小企业,其科技力量薄弱,加工条件简陋,生产场所分散,给“源头”监管带来许多不便。国家应加大对食品企业的科技扶持力度,提高食品企业科技水平;加大对大企业、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促成龙头企业,利用龙头企业的优势和管理经验,引导食品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换代,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

3.3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给侥幸者留隙。

保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我国不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由于其相关用语无释义、责任认定不明确,致使其可操作性差;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无罚则,许多法律责任的条款难以操作,致使一些不法利益谋取者铤而走险;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不够,致使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亡羊补牢。因此,要补充、完善、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4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食品安全规制中各主体(食品供给者、监管者、消费者、社会组织、媒体等)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解决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健全食品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第三方参与评估机制,强化消费者维权激励机制。

3.5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发挥食品安全预警作用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主体分散,各发布主体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发布不一致,或同一部门发布的信息前后不一。因此,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全国联网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信息披露和预警指标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预警,力争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7]。

3.6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实现食品安全问题高效追责

食品溯源体系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重视事前防范监管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技术体系不尽完善,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难以实施有效跟踪与追溯、控制和召回。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平台,形成可供消费者、管理机构快速有效追溯的记录监控系统,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为食品安全有效追责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Z].2004.

[2] 李向东.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5.

[3] 吴树甜.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保定:河北大学,2012.

[4] 肇高奇.产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为视角[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0.

[5] 吴济桃.我国如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J].江苏农村经济,2012(12):66-67.

[6] 张金.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江苏卫生保健,2010(6):26-27.

[7] 周一.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以“三鹿事件”为例[D].广州:中山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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