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发放标准细则(范文5篇)]奖学金发放标准
奖学金发放标准细则(范文5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以及文艺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文〔**〕45号)、《**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河财政文〔**〕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财经政法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包含的奖学金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社会捐赠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良;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二)学年内参评课程不及格的;
(三)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素质成绩不及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突出,综合素质优秀,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院系组织评定,评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月。毕业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3月-4月根据当学年第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6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0%;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5%。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院系依据《**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测评成绩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二)院系研究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院系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定批准;
(四)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奖金。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奖励在思想品德、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或文艺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包括道德文明奖学金、学术科技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的5月。
第十一条 道德文明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品德修养、思想觉悟、社会公德、团结互助等品格素养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一)道德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
(二)申报道德文明奖学金,需符合下列条件:
道德品质优良,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奉献爱心、自立自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行为规范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被校内外媒体报道,能激励学生或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学生。
第十二条 学术科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技或学科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一)以个人或团队身份参与省级以上科技或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奖励情况如下:
1.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省政府主办的学科竞赛,根据获奖情况酌情给予每项600元-2000元奖励;
2.参加由专业学会、教育部学科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根据获奖情况酌情给予每项400-1000元奖励;
3.参加由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或企业赞助类学科竞赛,根据获奖情况酌情给予每项200-600元奖励。
(二)以**财经政法大学为作者单位,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限第一、第二作者)及撰写学术专著(限第一、第二作者)的,酌情给予1000-2000元奖励;
(三)以个人或团队身份参与科研活动,取得国家专利者,以每项1000元的标准计发奖学金;
(四)学校如已经对学生申请单项奖学金的事项进行过相应奖励,则不可再次申请单项奖学金,院系对该事项的奖励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一)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个人500元,团队1000元;
(二)以个人或团队身份申报创新创业奖学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类赛事,并获得奖项;
2.入驻**财经政法大学创业孵化园,且孵化效果良好;
3.独立或为主要负责人注册公司并正式运营,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价值。
第十四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或比赛,根据获奖情况酌情给予每项200-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在学生管理、团学活动、班级建设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干部:
(一)评定名额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1%。奖励金额为每人200元;
(二)申报学生干部奖学金,需符合下列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时间;
2.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群众基础扎实;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单项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上参评奖项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所在院系进行审核;
(二)学生处组织成立单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院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开展相关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
(三)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章 社会捐赠奖学金 第十七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与**财经政法大学签订相关协议而捐助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八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三)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或从事营利活动;
(四)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捐赠方应向学校或院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捐赠资质及资金来源正当合法,通过学生处审核备案后记入捐赠档案方能在学校或院系设立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捐赠方与学校或院系就奖学金命名、奖励范围、奖励金额、获奖条件、评奖程序等章程和管理办法签订书面协议,并交由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对评定程序及捐赠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性有监督检查权;
(三)新设奖学金应由捐赠方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或院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是否接受捐赠以及奖学金的接受额度、类型等。原有奖学金因协议到期、捐赠方终止捐赠、基金用尽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由捐赠方向学校提出终止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做出终止奖学金的决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奖学金申报和评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类奖学金发放名单经各单位审核后报学生处审定,由财务处统一按照审定名单通过银行卡向获奖学生进行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河财政文〔**〕93号)同时废 (篇二)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桂电学〔**〕18号)以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国家“三奖一助”金评选指导手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 则 (一)设立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审推荐对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科生、专升本学生。
(四)评审小组职责:学院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年度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评审推荐程序 (一)学院评审小组的组成 (1)根据学校文件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成立学院评审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其他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由于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额少,故直接由学院评审小组负责评审。
(2)学院评审小组名单确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负责本学年度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
(二)名额分配 由于我院每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较少,在获悉每年学校分配的名额后,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进行逐个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不分年级不分班别) (三)申请与评选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大学二年级或以上学生需获得当年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
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年级本专业排名位于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本年度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6、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或综合素质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7、为全面量化考核评审推荐对象资格,我院特制定艺术与设计学院**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
2、学院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评奖文件,按照本院实际情况分配名额,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填表。艺术与设计学院**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模板见《国家“三奖一助”金评选指导手册》附件6)。
(2)申请学生按照辅导员提供的范例要求认真填写,对不合格的申请表和量化评分表不予接收。
(3)申请学生应在学校评奖文件下发后4天内(以学校文件落款日期为准)将打印的申请表递交给学院评审小组,以便按时间节点开展学院评议活动。
(4)学院评审小组评选 学院评审小组对每位申请学生逐个讨论后,形成一份评选会议记录材料(模板见《国家“三奖一助”金评选指导手册》附件3)。
(5)评审相关事宜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公示 (1)对最终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期间应该拍照存档,照片内容包括公示贴在公示栏的实景、学生查看公示的实景、在微信、微博、飞信、QQ群等途径发布的截图照,并打印放入存档材料。
(2)如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在公示结束后第二天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结果公布。公示结束后及时汇总报送文件并按要求整理成册,在文件规定时间内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发放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目前教育厅要求奖助学金一律转到学生银行卡上,不允许发现金,不允许抵扣学费。学生要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银行卡信息的收集。
(二)管理 为加强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我们特设立学生审计团队,确保上报的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提高评选工作效率。
(三)监督 为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金,杜绝吃喝浪费之风。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四、附 则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上报材料及存档材料整理实务见《国家“三奖一助”金评选指导手册》。
(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即日生效。
(三)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篇三) 一、评奖对象 全日制大二以上在校本科生。
二、评选时间 每年10-11月份。
三、奖励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颁发奖学金证书,共设三个等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500元/人、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元/人,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800元/人。
四、评选名额分配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均为本单位全日制大二以上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3%、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均为本单位全日制大二以上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均为本单位全日制大二以上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7%。
五、评选条件 上一学年所修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科目,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需达90分以上,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2以上。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需达85分以上,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需达80分以上,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8以上。
六、评选要求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必须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民主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七、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采取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的方式,在网上提交申请;
2、院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学校分配的名额在学生一体化系统内通过或推荐候选人。在学生一体化系统下载打印获奖学生统计表,核对获奖同学,并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盖章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学习发展中心。
4、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提出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领导及学校领导研究审定。
(篇四)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鼓励学生专业成才和个性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类别 奖学金分为专业学习奖、新生特别奖、实践技能奖、社会工作奖、出国(境)交流奖五类。
第三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上进;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勤奋、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参评学年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评选要求 (一)专业学习奖 1、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2、参评一等奖、二等奖者,综合素质测评应达优秀;
参评三等奖者,综合素质测评应达良好。
3、获奖比例及奖励标准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由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学院人才培养的特点具体制定。
(二)新生特别奖 评选办法和比例按照当年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获奖名单由招就处提供。
(三)实践技能奖 实践技能奖分为技能竞赛奖、学术论文奖和发明创造奖三类,其中技能竞赛奖由学工处、教务处、团委认定,学术论文奖由科技处核准。
1、技能竞赛奖 参评学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参加校级各类实践技能竞赛获奖者;
(2)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实践技能竞赛(包括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创业计划、程序设计、多媒体设计、机器人、电子商务会计、艺术专业比赛、体育竞赛以及各类学科竞赛等)获奖者;
(3)体育项目破全国、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或校运动会记录者。
2、学术论文奖 参评条件:学生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正式发表学术研究论文,且署名单位为南京晓庄学院。申请学术论文奖的文章不能用于申请破格授予学位。
3、发明创造奖 参评条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4、奖励标准 (四)社会工作奖 社会工作奖分为学生干部奖、志愿服务奖、社会活动奖和社会公益奖四类,其中志愿服务奖、社会活动奖、社会公益奖由学工处、团委认定。
1、学生干部奖 每学年按照班级、学院级、校级学生干部职数的15%评定(学生干部任职至少满一学年),获奖者奖励200元。
2、志愿服务奖 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者按就高原则奖励200元(校级)、300元(市厅级)、500元(省部级)、1000元(国家级)。
3、社会活动奖 参加社会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者,按就高原则奖励200元(校级)、300元(市厅级)、500元(省部级)、1000元(国家级及以上)。
4、社会公益奖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爱心帮援、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榜样作用并获得积极的社会影响,按就高原则奖励200元(校级)、300元(市厅级)、500元(省部级)、1000元(国家级)。
(五)出国(境)交流奖 符合学校关于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要求并获得学校批准的学生,可获奖励1000-3000元。该奖项由学工处、国际交流处认定。
第五条各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应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学院的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以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工处备案,并根据评选细则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选时间 每年10月份评选上一学年奖学金,毕业班在每年6月份评选。部分单项奖可随时申报,与奖学金评选同时发放。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学工处。
(三)学工处对各学院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奖金或证书。
第九条获奖学生若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其所获奖项,追缴已发放奖金,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获奖学生若在奖金发放之前受校纪处分,则取消其应得奖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会同教务处及相关处(室)负责解释。
(篇五)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成长为品德高尚、视野开阔,具有厚重人文精神、敢于担当的栋梁之材,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参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奖励本科生的国家奖学金、**市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少数民族奖学金及本科优秀学生特、一、二、三等奖学金等综合类奖学金。其他社会类奖学金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一、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综合评定名次居前;
积极参加学校、书院、专业院系举办的各类活动。
3、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具备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未按规定完成缴费义务者,或未按规定完成注册并取得学籍者;
(2)参评学年内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尚未解除者,或受校、书院通报批评者;
(3)所获奖励或发表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以及在其他非学术评比中存在不诚信行为者;
(4)除体育保健班学生外,未达到体锻标准或《大学生体育合格者标准》(参考公共数据库成绩)要求者;
(5)在上学年内未经请假批准,无故不参加班团集体活动、年级大会及全院性主题活动达到两次(含)及以上者;
(6)在参评学年内记载在成绩单中的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二、评定细则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奖学金评定需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学生工作和学术竞赛获奖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参照上述要求,从学业成绩、科研素养和社会活动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奖学金评定总分 = 学业成绩评分(最高80分)+ 科研素养评分(最高10分)+ 社会活动评分(最高10分) 1、学业成绩评分 根据学生本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按比例进行换算,平均学分绩点以学校公共数据库的个人成绩为准(以每年9月申请奖学金前缓考成绩录入数据库为准)。评分时段为**年9月-**年8月。
学业成绩评分 = 绩点/ 4×80 * :英语提高班、计算机提高班、荣誉课程的绩点在数据库中已做技术处理,特此说明。
2、科研素养评分 科研素养评分=学术竞赛获奖加分+科研创作发表加分+科研项目加分 科研素养评分上限为10分。评分时段为**年9月-**年8月。
(1)学术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此办法的“学术竞赛”是指与学生修读专业紧密相关的学科竞赛以及经认定的其它大学生学科竞赛。省部级及以上学术竞赛,以教务处发布的《本科生重要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名单》(非艺体类,**年2月版)为准;
学校和院系级学术竞赛由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讨论决定。
申请加分者需向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同类荣誉不累计加分,以最高荣誉加分值计入。
(2)科研创作发表加分标准 此办法的“科研创作发表”是指在申请奖学金年度内,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报刊文章等。
申请加分者需向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供封面、目录页以及相关复印件或录用函。
(3)科研项目加分标准 此办法的“科研项目”是指学生主持的、纳入华东师范大学科研体系,且在申请奖学金年度内完成结项工作的科研项目。
同一科研项目取最高分计入,不累计加分;
不同科研项目可累计加分。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不加分 3、社会活动评分 社会活动评分 = 社会活动加分– 社会活动减分 其中,社会活动加分上限为10分。评分时段为**年9月-**年8月。
(1)社会活动加分标准 a)社会工作加分 这里的社会工作是指学生在学校、书院或专业院系各级正式学生组织(团委、学生会或社团联合会、职能中心)、书院各年级和班级承担的学生工作等。申请者需提供相应聘书或证明材料,经考核认定方可加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加分。担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b)参加活动加分 这里的参加活动加分是指积极参加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在奉献、服务同学方面发挥积极影响。
c)荣誉加分 荣誉加分主要是指学生在专业学习以外参加综合素质提升类竞赛的加分。为避免重复获益,荣誉表彰类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等不加分。
申请加分者需向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同类荣誉不累计加分,以最高荣誉加分值计入;
各类荣誉的加分分值由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评议认定。
(2)德育减分标准 减分项目由相关专业辅导员向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供材料。
三、附则 1、组织机构。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师生参与并监督评定过程,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参评资格。(1)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义务且正常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方可申请奖学金,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请;
因学生本人原因没有申请,视为放弃参评资格。(2)参评学年末转系、转专业同学在原院系、专业评定奖学金。(3)参评学年公派校外交流的学生,以校内外综合表现为评选依据。
3、评定标准。(1)总排名中,在学业成绩排名的基础上,科研素养加分和德育素养加分提档跨度不能越两级(例如:学业成绩排位为三等奖学金,加科研素养评分和德育素养评分之后,最高只能获得二等奖学金)。(2)学生综合排名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业成绩排名靠前者、有学生工作经历者、有社会公益志愿活动经历者依次具有优先入选资格。
4、名额分配。按专业人数分配各类奖学金名额,对于奖金额度较高且名额少于书院专业数量的奖学金(如**市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等),由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各专业整体学习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并组织评审。
5、评定程序。学校、书院发布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书院公示奖学金评选细则→学生网上申请并递交相关佐证材料→各专业召开奖学金评定工作会议,进行初评→各专业向书院上报获奖名单→书院审核后公示获奖名单→完成网上审批。
6、奖学金获得者。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得奖学金后,应努力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周围更多同学进步,同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获得者不得有滥用奖学金的行为,不得有学习懈怠、败坏学风等行为。
7、本《评选细则》由**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奖学金评定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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