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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2020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或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2 11:23:56 | 浏览次数:

1314+ 2020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区委、区政府确定并下达计划到村,以村级为建设单位,区级实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低于100万元(包含100万元)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二条 村“两委”要按照“量力而行不负债、发动群众共参与、依法依规严程序、加强监督保质量”的要求,认真做好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作为项目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对小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包方式通过“四议两公开”(“四议”:村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形式进行科学决策;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经村级“四议两公开”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财政所备案;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除经过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外,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 工程完工后,村组织群众代表自行开展验收;
自行验收合格的,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到乡镇财政所;
乡镇财政所在各乡镇“三资”监督委员会对各村“四议两公开”及相关报账手续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结算奖补资金,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 奖补资金安排 第七条 区政府对群众积极性高、准备工作充分的村优先安排以奖代补资金计划。具体奖补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方案予以明确。

第八条 以奖代补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通村通组农村公路项目;

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3.村庄整治项目;

4.乡村振兴项目;

5.党群服务中心项目;

6.农村改厕项目;

7.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8.其它区委、区政府确定以奖代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九条 村担负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对工程质量、资金筹措、资金监管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负领导责任、监督责任,要确保项目规范实施、阳光操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指导、服务及工程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拨付监管。

第十条 村级要成立监督专班,加强工程质量日常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把项目实施关键环节质量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关,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实行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工程质量领域发现的问题,既要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也要追究监管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坚决防止“四议两公开”走过场,坚决防止工程领域优亲厚友现象发生。村“两委”成员、乡镇干部、行业主管部门从事项目规划设计和监管验收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承揽工程;
党员干部不得干预、插手村级项目,不得侵害群众利益;
“四议两公开”确定的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工程。严格资金管理,坚决防止套取、挪用奖补资金,严肃查处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规范资金拨付,做到“验收不合格的不拨付,不依规不依程序的不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范围外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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