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合同】分销商合作协议
经销授权合同书 (编号:YLD—A— ) 甲方: 亚礼得(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有偿、诚信、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经销“亚礼得”品牌系列产品事项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书。
第一章:授权经销的内容、区域、范围、期限及保证金 第一条:乙方为独立于甲方的经营实体,双方为买卖关系。乙方自负盈亏,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亚礼得”品牌系列产品的地级市经销商,特许乙方在授权区域内从事直营零售或批发分销“亚礼得”品牌系列产品。本授权合同不得转让,转让无效;
第三条:乙方可在授权区域按照甲方提供的统一的商标、字号、营业方式,从事“亚礼得”品牌系列产品的零售活动;
第四条:乙方在授权区域内不得经营与甲方授权品牌同类型(即对甲方授权商品有明显的争夺终端购买者)的商品;
第五条:乙方在未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乙方被授权地区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同样业务的授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授权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开设卖场或经营同样业务;
第六条:授权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一次性汇入人民币伍拾万元至甲方指定帐户,作为合同履行的信誉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入日常的业务往来结算资金中,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于90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如双方为续签合同则将该保证金转入新的合同保证金款项中)。
第二章:基本指标约定 第一条:渠道发展约定:
1、乙方须在合同年度内新发展符合甲方统一标准的“亚礼得”品牌专卖零售终端 家。
2、管理方式:
A、乙方若连续2个季度未能完成约定指标80%的,甲方有权取消授权予乙方经销区域范围。
B、若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 3个月现有终端网点数的减少数量超过新增网点数量(可累计),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
C、在合同期内,甲方将派遣专案小组进入乙方经销区域开展品牌终端调研和监督工作,乙方需无条件提供甲方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所需之相关信息及提出的工作上要求的全力配合。同时,在甲方的每次调研中,若有一次发现乙方总计超过 2 家的亚礼得品牌终端专卖店因乙方的原因虚设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条:销售任务约定:
1. 乙方须在本合同期内完成 年度销售回款指标(即向总公司的进货指标)人民币 万元并保证保底销售指标人民币 万元整(特价品均不计入销售回款指标完成数额中)。其中:鞋类销售指标累计 万元,服装/配件类销售指标累计 万元。
2. 甲乙双方约定在 年 月 日前签订 年销售指标确认书,约定 年乙方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万元。
3. 管理方式:
A、甲方将对乙方上述约定每个月销售指标及时跟进分析。若乙方连续3个月未能达到销售指标70%时,甲方将提出书面预警通知,乙方须在十日内作出书面总结并提出书面改进方案交予甲方,经甲方修改确认后,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改进方案实施改进提升;
B、若乙方连续2个季度销售指标额未达到约定目标的70%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第三章:商品管理约定 第一条:分销商必须参加总公司组织的产品订货会,并按代理商或分公司下达的订货指标完成 订货任务。未参加总公司订货会的分销商,总公司将减少直至取消对该分销商的所有 支持政策(含信贷支持、广告支持政策和开店支持政策)。
第二条:产品供应的主要方式:期货供应制和现货供应制,现货供应制为产品补单。
第三条:为推广店铺的产品形象,总公司视产品情况将推出一定款数的必订款,用于店铺和橱 窗的陈列,所有分销商必须按总公司订货会要求做好必订款的下单,若未按要求下单 则总公司将根据该区域店铺数量情况进行配发。
第四条:分销商必须按照总公司的配码要求进行订货,不得私自调整配码,否则不予下单;
第五条:分销商必须向总公司提交订货会订单,由总公司销售部统一收集,分销商填写的具体配码及数量订单必须明确。
第六条:总公司不接受除属产品质量问题及由于总公司错发货品以外的任何退货请求,总公 司向分销商供货属买断式经营。
第七条:
残次品退货,严格要求每个区域每月申请一次(有批量退货及特殊原因的除外), 总部在20号以前收到的货品当月出示检测报告,20号以后收到的货品次月出示检 测报告。每月冲账单将在当月30日前录入至系统,分销商应及时核对及确认验收, 30日没有验收将延至下月处理。
第八条:
货品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问题反馈联络函至总公司营运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及反馈相关质量事故及将质量问题产品快递至总公司营运管理中心,总公司将在10-15天内给予回复处理结果。
第四章:结算价格及方式 第一条:结算折扣(按出厂吊牌价)及相关约定(未含税):
产品类别 价格项目 鞋类 服装类 配件类 期货结算折扣 3.8折 3.8折 3.8折 现货结算折扣 4.2折 4.2折 4.2折 给予终端的期货折扣 不高于4.5折 给予终端的现货折扣 不高于5.0折 1、期货订单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于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预付所订货款总额的10%定金后生效,该预付定金于最后一批订单出货时一次性冲抵货款;
2、如乙方有需要调整终端专卖店/辖下经销商供货价的(如更改吊牌价),须书面报至甲方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实行,否则属乙方违约。违约处理:
A、第一次发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动终端专卖店/辖下零售商的供货价的,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B、第二次发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终端专卖店/辖下零售商的供货价的,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C、第三次发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动终端专卖店/辖下零售商的供货价的,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且甲方有权取消区域经销资格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3、由甲方处供给乙方的货架等道具/物品,全部按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
4、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向终端统一的最高期货和现货的折扣给到乙方所辖属区域的亚礼得品牌终端零售商,不得变相地提高终端客户实际提货折扣、私自添加折扣及设定各种附加的条件,须无条件最高不超过甲乙双方约定的上述终端供货折扣向终端供货,否则属乙方违约。违约处理:
A、第一次发现乙方私自改动终端零售商供货价的,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B、第二次发现乙方私自改动终端零售商的供货价的,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且甲方有权因此取消区域经销资格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因经营“亚礼得”品牌系列产品所需甲方提供增值税票的,乙方须将开票所结全部货款汇往甲方增值税票面帐户并按开票总额的 % 向甲方支付税款。
第五章: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分销商所进货品只能在其自行拓展的且经总公司授权的网点内销售,不准销售给管 辖外网点(即不准窜货);
分销商不得向未经总公司授权开设的网点供货。分销商有 义务对当地窜货的市场网点进行管理。
第二条:窜货行为处理办法 1、 总公司严禁分销商出现窜货行为,分销商若出现窜货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无论是分销商自身还是其授权及曾经授权的加盟商),均应接受总公司对其窜货行为的处罚,否则分销商即为违约。
2、 被窜货方向总公司提供窜货产品包装印记、型号、数量、窜货详细地址等相关证据材料,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公司。
3、 总公司根据被窜货方提供的证据,确认窜货方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窜货方,窜货方必须在收到通知起三天内把所窜货货品收购完毕;
否则,总公司将于第四日派人员或邀请打假公司前往处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差旅费、收购费用等,均由窜货方承担,同时窜货方应付总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并于当月直接从窜货方销售回款中扣除,且所收购产品由总公司没收入库,并予以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还将被取消其分销权。
第三条:新开或整改的终端网点通过总公司初步审核的,市场管理中心将给予办理短期(2个 月)委托经营授权证明,待其完成整改或装修完毕通过最终审核后,市场管理中心将 给予办理长期(12个月)的特许经营授权证明。
第四条:分销商发展的终端网点,必须符合总公司相应店铺的开店标准要求,同时被公司授 权的终端网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达到总公司的“形象(包括门头、储藏及店内)统一、 装修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商品统一、理念统一”,执行“产品丰满标准、产品 多彩标准、产品组合标准”和“橱窗统一化、服务标准化、陈列规范化”的要求。
第五条:总公司将对终端店铺陈列标准、服务标准、营业标准、空间形象标准、应季品牌推广活动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对不符合的将予以口头当面指正、书面整改通知、违规处罚直至取消经营等处罚措施。
第六条:分销商必须如实向总公司报告指定终端网点的资料信息和动态销售数据。分销商提供 的数据须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若提供虚假数据信息,一经查实,公司将给 予分销商每店500元/次处罚。
第七条:分销商必须承担起对终端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对加盟商的维护、服务辅导职能。
第八条:分销商必须履行贯彻总公司营销政策、监督加盟网点规范服务的职责。
第九条:市场管理中心根据终端合格网点评估标准对终端网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报告并予以公布。所有新开店的申请,超过30天仍未开设成功的,将给予作废。
第十条:分销商及其加盟商以下行为(现象)发生的:
1、经营过程中出现损害总公司品牌信誉或形象的行为。
2、经营过程中因未提供良好服务,造成顾客严重投诉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所管辖网点因未处理好消费者投诉,造成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罚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4、向不合格网点/已取消经营资格网点/总公司未确认网点或其他区域网点供货或进货。
5、其他严重损害亚礼得品牌广大经营者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
6、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骗取总公司利益或影响总公司决策的。
7、违反总公司价格政策和服务政策,给总公司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总公司将根据情节和产生的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并处2仟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后果严重的,将取消其特许经销权,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享受总公司支持的亚礼得网点,发现在卖场内销售假冒亚礼得产品或自行定制的亚 礼得产品,对该分销商罚款每家店铺人民币30万元;
情节严重者直至取消该区域 分销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总公司查实发现区域分销商向其区域内的任何渠道(包括直营店)提供假冒或 自行的亚礼得产品或其他品牌的产品,总公司对该区域分销商罚款人民币 30万元,情节严重直至取消该区域代理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终端专卖店/店中店的店员制服关系到店铺的形象统一,须由总公司指定款式范围, 分销商统一配发,至少满足单店制服统一,分销商不得自行生产或外购。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为统一形象,所有全国性品牌广告、宣传事务由甲方统一策划、制作,提供宣传海报、展板、告示、派发传单及标志实物或设计资料;
2. 提供乙方有关经营“亚礼得”品牌所需的各种相关权证资料;
3. 向乙方提供有关卖场的标准设计及装修要求的相关资料;
4. 为乙方管理人员及核心店员工提供培训课程及辅导;
5. 为帮助乙方有效推广业务,甲方可提供货品信息和商品销售分享;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授权商品;
2. 应在本合同书签署后尽速开始市场拓展与建设;
3. 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及规定装修卖场;
4. 乙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市场建设指标;
5.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执行市场促销、价格调整及特卖活动;
6. 乙方须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授权合同文本、信纸、发票、商标、招牌、广宣用品及器材;
7. 保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
8. 乙方自己制定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名称、商标、有关图片、文字时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9. 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按甲方的规范版本上报乙方的商品进销存报表、终端实际存在的所有网点档案情况表、乙方经营情况简报及市场竞争品牌的市场动向;
(一切乙方所提供的报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乙方须妥善处理区域市场内出现的顾客投诉事件,开展良好的售后管理、服务和维护;
11. 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市场计划、商品资料、培训教材、经营技术、各类报表、档案、供货价格、商品组合、市场网络、企业定位、促销方案等一切有关“亚礼得”品牌经营的文件、信息保密。否则视为违约;
12.乙方必须于签定合同后的半个月内计划出安装甲方的ERP分销管理系统和终端店铺POS系统的时间,在甲方同意后于该时间段内向甲方提交明细安装资料:包括需安装店铺的日程表、店铺数、店铺名、地点等情况资料表。系统安装时限不得超过签定合同后的三个月。
第六章:终止及处理 第一条:如因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后即终止合同:
l 如因任何原因甲方丧失了货品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l 甲方没有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提供商品;
l 合同期满未获续期的。
第二条:如因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后即终止合同:
l 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经协商未能解决时;
l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能正常经营的店铺或卖场;
l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在授权区域内经营与甲方提供货品一样的(仿制品)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l 乙方任何股东或职员有意阻止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区域展开相关的(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调查活动;
l 乙方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自行利用甲方名称、商标、文字在任何地区制造、经营分销鞋类、服饰类、配件类货品、促销品等,一经发现,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在乙方所交付的合同信誉保证金里扣,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其他款项中予以扣除),第二次发现即取消乙方的经销权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l 乙方破坏甲方及甲方商标良好商誉及形象;
l 合同期满未获续期;
l 私自刻印甲方公章,修改公章的及以甲方的名义与辖下区域零售商签定任何协议或合同的均属违约,将被直接取消经销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l 未完成约定销售任务量的80%以上的;
l 拖欠货款未按结算方式履行的;
l 本合同上述其他条款中所有涉及到可提前终止的约束。
第三条: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期满未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须立刻做到下列几点:
l 于合同终止后3天内一次性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指定帐户,如超过约定期限后未支付(或未支付清)应付甲方货款的,乙方须支付延期款项的滞纳金,以1%/天计付;
l 停止经营甲方品牌,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代表甲方或属于甲方的一部分;
l 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l 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所辖区域零售商有关的计划文本、促销方案、营运手册、经营手册、宣传资料、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等退回甲方;
l 无条件与公司交接市场,甲方不承担任何市场建设费用和货品补偿费用;
l 无条件将所有关于甲方及加盟商名称的宣传招牌拆毁;
l 涉及到未执行完的期货订单:
1、 如在合同终止后,乙方未能按约定如期执行完,则乙方必须支付未执行部分货款总额的30%给予甲方,作为乙方赔偿给甲方的违约金;
2、 同时,乙方所下的期货订单中:
2-1、 交期在3个月内甲方已下单生产的,乙方须承担全部下单生产的期货产品的等价经济损失支付给甲方;
2-2、 交期在3个月后且甲方并未下单生产的,甲方有权直接取消此批次订单。
第五条:合同期满未获续期或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后,甲方须立刻做到下列几点:
l 于合同终止后3天内一次性支付应付的款项予乙方指定帐户(合同保证金除外);
如超过约定期限后未支付(或未支付清)应付乙方货款的,甲方须支付延期款项的滞纳金,以1%/天计付;
l 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乙方属于甲方的一部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2、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书面),本合同方可解除。
第七条:双方正常终止协议后或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协议的,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需要而与辖下各级经销商所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需无条件将市场所有网点移交甲方,放弃对这些网点经营投入的所有前期费用的补偿要求。乙方库存货品概由乙方自行负担,为维护甲方的品牌和市场信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的三个月内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理方式对全部存货品独立全部处理完毕。乙方应付甲方所有款项应在终止本协议后1个月内全部归还完毕。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侵权和违约,对此,甲方可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对乙方提出索赔。
第八条: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纠正,如乙方在一个月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调整双方的商业合作内容,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调整授权经营区域 2、 提高产品供应价(提高折扣率) 3、 终止本协议 4、 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章:其它 第一条:特别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乙方法定代表人承诺以个人名义承担本合同涉及的相关经济或法律等所有连带责任。
第二条: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 双方需沟通好下一年度续约事宜。如果双方沟通后不能达成统一共识,视为乙方放弃下一年度优先续约的权利,在甲方后续组织举行的每次产品订货会,乙方均视为放弃参与订货。
第三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后乙方将合同信誉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的合作关系以本合同为准,之前签订的版本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在本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甲方:亚礼得(中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池店寰球工业园 地址:
电话:0595-85922828 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亚礼得(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晋江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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