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四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四】 此前,我委组成调研组,召开了省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座谈会,并赴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实地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金融改革发展持续推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规模稳步增长,管理逐步规范,运营质态不断提升,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年度,省财政厅共汇总951家法人金融企业,其中436家国有金融企业(包括197家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137家国有绝对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以及102家国有参股企业)。全省金融企业资产总额6.67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5.41万亿元,国有占比达到80%以上。扣除年度新增国有资本以及企业分红等客观因素后,国有资本平均保值增值率约为106.1%,实现了保值增值。
从地区分布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主要集中在省本级和南京、无锡、苏州市。其中:省属金融企业共86家,合并口径资产总额2.33万亿元,占比43%;
国有资本应享有权益总额1,312亿元,占比48.7%。从行业布局看,全省层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最大,其资产总额、国有资本应享有权益分别占87.5%、46.4%;
证券业分别占9.8%、22.8%;
保险业分别占1.1%、3.4%。从境外发展看,以证券业为主,华泰证券、弘业期货等在境外投资设有子公司,资产总额179.4亿元,权益总额87亿元。
在86家省属金融企业中,省财政厅直接监管企业仅5家,包括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信联社。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的国有股权,主要出资人为省国信集团、交通控股等省属企业;
省再担保集团由省政府直接出资21.3亿元(占比33.7%);
省农信联社由全省62家农商行出资组建,系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形成的金融资产。5家企业在省属金融企业中占据较大比重,合并口径资产占比94%,国有资本应享有权益占比80%。
(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成效 近年来,省属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管理逐步规范,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各类风险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做出了有益贡献。
1. 建立监管体系,逐步规范管理行为。近年来,中央和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地方法人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从不同方面开展省属金融企业监督管理。
2. 推进改革发展,激发企业活力。稳步推进持牌金融机构申报工作,去年我省首家民营银行——苏宁银行开业,正推动第二家民营银行和2家非银金融机构申报筹建;
着力提升地方金融企业实力,支持江苏银行、华泰证券、江苏金融租赁、弘业期货等4家省属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深化金融和科技结合,组织认定科技金融特色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3. 完善公司治理,防范各类风险。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及时跟进监管政策的变化,修订章程等基本制度,不断充实内控制度体系,以制度推动和保障稳健经营。在收益分配方面,5家省管金融企业中,省再担保集团历年分配中归属于省政府的部分直接上缴省财政,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省管金融企业向其国有股东分配股利;
在高管薪酬方面,探索建立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方式;
在风险防控方面,流动性风险指标优于监管要求,促进资产质量稳中向好,风险总体可控,目前全省银行业不良贷款率1.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周边省份。
4. 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有金融机构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是金融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普惠金融“助小扶弱”、扩宽实体企业融资来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主力军。**年末,江苏银行先进制造业贷款、绿色信贷、科技贷款、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均有大幅提升,“一带一路”新落地项目13个,总授信突破300亿元。省再担保集团合作的省内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余额达637.5亿元,其中小微、“三农”在保余额461.8亿元,占比72.4%。发挥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三农”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发展的“领头羊”作用。
5. 抓好企业党的建设,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在干部管理方面,5家省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由省委省政府任免,江苏银行、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领导班子副职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华泰证券和省农信联社领导班子副职由省国资委管理;
有序推动公司章程及“三会”工作规则的修订,落实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把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写入公司章程。
二、存在问题 调研发现,当前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职责分散、权责不明,公司治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有待落实 出资人制度是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制度基础,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的核心。我省该项制度尚未完全得到落实。一是省财政厅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基础不够扎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6月出台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目前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并不统一,有的由非金融企业控股,有的是国资委监管,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础较为薄弱。二是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范围边界不够明晰。出资人职责与公共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的边界不够清晰,存在身份重叠、职责错位等问题。三是出资人未能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一些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股东往往没有在金融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并行使出资人职责,或者派驻人员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有限,易导致金融企业被“内部人控制”,影响国有资产安全。
(二)相关部门国有金融资本监管未形成合力 我省金融监管协调长期存在“九龙治水”的问题。一是业务上多头管理。目前,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职责在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金融办承担了整体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处置责任,国家“一行两会”负责行业监管。各监管部门要求不一致、制度执行不一致,监管交叉、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难以形成监督合力。二是监管所需信息不完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金融企业的经营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仅靠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报表和各金融机构总部的数据,很难全面高效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加之各部门信息孤立、标准不一,多部门联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监管很难形成合力。三是金融企业国资监管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较为滞后。总体上看,监管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约束力不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以及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监管信息共享等改革要求,亟需通过完善地方相关法规加以落实。
(三)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有待完善 一是部分国有资产股东理念较为落后。缺乏金融业发展的把控能力,对金融机构发展的正当利益支持不够,国有资本发展缺乏活力,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金融企业内部行政化倾向难以消除。二是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评价机制不够科学。在监管上存在重规模利润轻风险管控、重发展轻合规的现象,不利于引导企业做优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等政策性要求,还缺乏全面精确的统计口径和完整有效的评价机制。人才引进方面,国有企业选用金融专业人才还缺乏市场竞争力。三是部分地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但是“有形无神”,并没有真正实现现代公司治理,不同程度存在着授权缺失、内部失衡、风险管控不善等问题。
(四)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需要增强 当前,金融风险仍处于易发高发期,国有金融企业金融风险客观存在。一是不良贷款风险。部分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难度较大,互联互保风险仍未出清。中美贸易摩擦会给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可能产生新的不良贷款风险。二是经营性风险。有的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和信贷规模控制,将信贷资产转入同业核算;
有的为了眼前利益违规发放贷款;
有的隐瞒资产质量的情况,以转贷、展期、置换等方式,将已经形成损失的贷款列为正常、关注类,少提减值准备、少提拨备。三是应当关注风险扩散效应。当前资本市场低迷,市值大幅缩水,对股权抵押融资的金融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及扩散效应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三、几点建议 加强和改进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金融支撑与服务,必须在以下方面狠下功夫。
(一)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 落实并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推进金融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制定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明确授权经营体制、出资人职责、监管权限、信息披露责任等,依法保障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压实出资人责任。二是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完善授权经营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科学规范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架构。三是提升派驻董事、监事的专业金融素质。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推进金融国有资产监管联动 加强监管的统筹协调力度,将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以实现提早介入、共同商议、平稳处置风险。一是厘清出资人管理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的边界。推动错位职责归位,并建立起出资人管理与行业监管等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凝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目标的合力,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着力推进金融监管跨部门联合惩戒。二是建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信息平台。集信息报送、资源共享、数据校验等功能于一体,形成标准化、同口径的报送指标体系,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向各有关方面提示财政金融风险,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约束。
(三)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一是加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健全符合经济运行规律和市场发展实际的价格体系,强化资金和项目管控,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二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关系,抓好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三是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健全产权管理、资本评估、绩效考核、激励约束、薪酬管理、责任追究、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四)回归金融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发展需要聚焦主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一是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和融资成本,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二是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三是关注基层农商行的改革发展。发挥其承担乡村振兴服务三农和普惠金融功能主体的作用,需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合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监管机制,促进持续稳健发展。
(五)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强化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一是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二是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三是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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