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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_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16版

发布时间:2021-10-25 11:10:47 | 浏览次数: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檀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
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 地基基础应站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c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 木结构构件 4.4.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 需对木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裁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0);

2 连接方式不当,改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檀条、搁栅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失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倾斜纹理和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4.5 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
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梁、板产生超过Lo/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压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
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
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 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 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1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产生大于Lo/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 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 的2%;

15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 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 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
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0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
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机构和护围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
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单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列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式中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w—墙段数;

nmb—主梁数;

nrt—屋架榀数;

nsb—次梁数;

ns—板数。

5.4.4 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5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6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7 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8 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9 房屋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5.4.10 房屋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B—max[min(0.3,μaf),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5.4.11 房屋C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c—max[min(0.3,μcf,)] 式中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5.4.12 房屋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bs),min(0.1,μdes)] (5.4.12) 式中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隶属度。

5.4.13 当隶属度为下列值时:
1 μdf—1,则为D级(整幢危房) 2 μds—1,则为D级(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非危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非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非危房)。

5.4.14 其他简易结构房屋可按本章第5.3节原则直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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