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_基层党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基层党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换届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和机关的实际,为搞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党组织要在到届前1-2月(经请示可延长1年)时间内向上级党组织作出请示报告。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作出召开党员(代表500人以上)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
注意事项:
1、党委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每届任期2-3年。
2、请示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开会的依据、会议的大体时间、上级党委批复。
一、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召开党支部(总支)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确定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主要议程、下届委员会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组成人数、构成情况;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办法,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2、向所在党委递交召开党员大会和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内容包括上次换届选举的时间,召开本次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具备的条件,召开本次党员大会的时间、本届委员会组成人数、候选人人数、候选人产生办法、委员会选举办法。
3、根据党委对请示的批复,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4、选举前对党员进行动员并组织学习,宣传、引导党员增强党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党员党性观念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5、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本届委员会及个人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总结。并起草届委员会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酝酿和确定党支部(总支)委员候选人 1、各基层党组织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推荐提名方式,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
2、各基层党组织将新一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以请示的形式上报党委,请示内容包括党支部(总支)委员候选人简况、构成情况、酝酿产生的程序、大会具体时间及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 (一)正式选举前应注意事项 根据党委对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基层党支部(总支)布置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选举工作。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委员数的20%。选举会议由上届书记主持。
1、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
2、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大会有效。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大会的应提前请假。
3、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基层党组织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组织关系不在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
(1)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卧床不起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 (3)自费出国半年以上未归的; (4)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未归的; (5)虽未受到留党查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6)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7)因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二)党员大会议程 1、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作工作总结。
2、选举。
(三)选举过程注意事项 1、大会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员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2、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党员大会必须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全体选举人表决通过。已提名作为下一届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需经大会通过。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基层党组织指定。
3、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4、投票结束后,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5、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不超过应选委员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委员数的,为无效票。划写选票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完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束后,应当场封存选票,未经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查阅、销毁。
6、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7、选举大会主持人或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8.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党委。
(四)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根据党委的批复,新一届委员会正式成立。新一届委员会在委员中等额提名推荐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党委,经党委审批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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