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年度考核,加强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激励,建立科学的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五)综合评定原则。
(六)民主公开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在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政治方向、思想作风、理论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维护中央和自治区及学校党委权威等方面的情况。
(二)领导水平 主要包括驾驭全局、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维护稳定、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选人用人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党建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四)完成重点任务 主要包括推进本单位改革取得的成绩,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校党委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取得的成效。
(五)廉政建设 主要包括遵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完善并落实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一)德 主要包括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理论修养和道德品质、践行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二)能 主要包括把握自治区和学校发展大局、敢于担当、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业务能力、促进发展、推动落实和处置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勤 主要包括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精神状态、努力程度和工作精力投入状况,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
(四)绩 主要包括抓班子带队伍、履行职责成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解决复杂问题、强本固基等方面的情况。
(五)廉 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严格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年度考核按照工作启动、撰写工作总结和报告、召开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德会议、民主测评、反馈民主测评结果、组织考察、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启动考核工作 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发布考核通知,启动考核工作。一般于每年12月下旬启动。
第九条 撰写工作总结和报告 (一)处级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基层打基础、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实绩方面的情况。
(二)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德报告:领导干部要按照班子分工,全面总结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作为重要内容;
班子成员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作为重要内容。同时,报告中应包括干部思想政治状况、在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及现实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处级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由单位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审定,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德报告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四)填写《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条 召开处级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德会议 (一)参会人员范围 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合理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原则上要求被考核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特殊情况由被考核单位商请校党委组织部确定。
(二)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会同被考核单位安排和组织。
(三)会议分为大会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形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大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班子成员分别作大会述职述廉述德报告。机关部门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会议,处级领导干部只进行个人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即可。因特殊情况外出不能参加述职述廉述德大会的采取书面述职。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 (一)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二)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述德结束后,党委组织部、纪检委负责发放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表分为处级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三)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与参加述职述廉大会的人员范围相同。
(四)民主测评时,对优秀等次的推荐不限定名额。
(五)校党委组织部、纪检委负责回收、汇总和统计民主测评表。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结果反馈 (一)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民主测评结果和考核中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民主测评结果反馈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过一定形式向班子成员通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结果,并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民主测评结果逐一进行反馈。
第四章 考核定等 第十三条 定等的原则:
(一)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定等按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班子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得优秀票率一般应在80%以上;
定为较好等次的,得优秀票率一般应在70%以上;
定为一般等次的,得优秀票率一般应在50%以上;
定为差等次的,得优秀票率低于50%。
(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定等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正处级干部或主持工作副处级干部,班子民主测评“优秀”率达到50%以上,同时个人民主测评“优秀”率达到60%以上,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列入优秀等次提名评选范围;
副处级干部,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个人民主测评“优秀”率达到60%以上,年度内无重大岗位责任事故,列入优秀等次提名评选范围。
(三)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在考核中定等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不参加本单位考核等次的评定,由校党委综合日常考察及年度考核整体情况,根据优秀等次比例统一定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和责任领导一般不得评优。
1.本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2.本单位教职工或学生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3.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
4.本单位发生其他影响恶劣的事件的;
5.试用期未满的;
6.按照领导干部述学评学的要求,本年度未经请假,两次(含)以上不参加处级干部集中培训学习的。
(六)援疆干部、对口支援挂职干部评优,不占所在单位评优比例。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得“优秀”率一般应高于50%。
第十四条 评优比例 (一)处级领导班子评优比例,由校党委根据整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处级领导干部评优比例,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按处级干部总数30%评定。
(二)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班子成员平时的表现,在述职述德述廉的基础上,对班子成员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考核定等意见,每个班子可推荐1名副处级干部作为优秀等次候选人。机关党总支原则上每个党支部可推荐1名副处级干部作为优秀等次候选人报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总支根据各党支部的推荐意见,综合优秀候选人的总体情况,提出优秀等次候选人。
第十五条 以下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一)处级领导干部在现岗位任职不足半年的,按原岗位职务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二)处级领导干部在校外挂职超过一年的,考核等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挂职单位的意见,并结合该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
(三)处级领导干部在外学习、培训、挂职超过一学期不在岗的,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优。
(四)处级领导干部因病、事假等原因累计超过一学期不在岗的,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优。
(五)组织选派的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并表现优秀的,优先考虑评优。
第十六条 定等程序 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测评、考核推荐等情况,坚持把群众满意率作为重要参考,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等建议,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公示 校党委研究确定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定等意见后,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申请复议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对考核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党委组织部申请复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加强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考核材料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干部,提出诫勉,限期改进。也可以视具体情况,调整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视具体情况由校党委研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处级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移交校纪检委查处。
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小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小组提供虚假数据。
(五)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受理各单位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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