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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正名思想探源

发布时间:2022-05-07 09:00:04 | 浏览次数:

[摘要] 孔子的“正名”说并非无源之水,而是发端于前孔子时代人们对于“名”的深入思考。“名”这个观念受到重视与礼乐文化密切相关,由此,“名”的问题展现为两条进路:一、与名分义相关的政治进路;二、与名声义相关的道德进路,孔子继承并发展了这两个方面。澄清了这个过程,就会看到,孔子正名思想不能简单地看做中国古代逻辑学的起源,而应当看作儒家内圣外王之义理规模的发生地。

[关键词] 正名;名;早期名学;名分;名声

[中图分类号] B22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5)05—0045—08

一引言

提到“名学”,学界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见,比如最基本的,名学是有关中国古代逻辑的学说,名学问题始于孔子“正名”说等。但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孔子“正名”说跟逻辑学好像没有直接关系,一些学者用逻辑学来解释孔子的这个学说,总给人一种附会的感觉。

比如,一些学者这样解释“名正言顺”:“‘名’就是名称、概念,‘名正’就是名实相符,概念明确、准确;言就是表达思想的语句,即命题、判断,‘言顺’指判断恰当,合乎情理。”(杨树森:《孔子“正名”思想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古代逻辑的影响》,《学术论坛》1994年第5期)。按,杨氏此论很有代表性,名正言顺本来是讲名分是否应当的问题,这里却用逻辑学中的概念和判断来解说,显然是一种附会。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以孔子“正名”说为肇端的“名辩思潮”可能已经逸出了逻辑学的范围。然而,由于孔子留下的名学材料很有限,这种疑问一直没有得到正视。为此,我们有必要转化一下思路,孔子自言“述而不作”,这说明其“正名”说并非无源之水。因此,我们可以将视线转移到前孔子时代,能够发现,早在孔子提出“正名”说之前,在礼乐文化的传统中,已经产生了大量有关“名”的重要思考。这些思想不仅可以说明孔子正名思想的源头;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名”的观念在儒家学说中的特出地位;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可以由此证成,孔子正名思想有一条与逻辑学不大相干的内在理路。

二礼坏乐崩与名的省察

众所周知,产生于中国“前轴心时代”的三代礼乐文化是先秦“名辩思潮”的渊薮,而三代礼乐的集大成者则是西周的文德之制。这种文德之制在历史的积淀中,逐渐被想象为一种理想文化,这种理想文化向人们承诺:形式的系统与内容的系统可以达到完满的交融状态。于是,到了历史的某个阶段,由于人们心怀这种古老的文化理想,于是便产生了反思的能力。这表现在春秋时代:一方面,当人们观察现实时,如果发现礼乐徒具形式意义,便会以文德之制的理想对现实社会进行一个反思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常见表达即“礼坏乐崩”(名实相怨);另一方面,当有识之士普遍觉得“礼坏乐崩”时,他们也开始了对于周代文德之制的重新思考,这项工作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即“名的省察”。

“名的省察”是台湾学者丁亮的一个说法,丁氏对西周初年至春秋末年的思想界有关“名”的思想进行了初步考察,认定在当时的政治文化中有一股“名的省察”风潮。参见丁亮:《“无名”与“正名”——论中国上中古名实问题的文化作用与发展》,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120-125页。

“名”这个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了。许慎《说文》曰:“名,自命也。从口夕。夕者,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徐中舒先生在《甲骨文字典》中引用并肯定了许氏这个说法:“甲骨文从口从夕同。”

徐中舒:《甲骨文字典》,成都: 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88页。南宋学者戴侗则注意到《周礼》中有这样一段材料,可能与此有关: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群吏撰车徒,读书契,辨号名之用。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周礼·大司马》)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5年第5期苟东锋:孔子正名思想探源

他因此做了下面的解释:

《周官》中夏教茇舍辨号名之用,以辨军之夜事。莫夜则旌旗徽识不可辨,故谨其号名以相一。名之为文所以从夕也。江举谦:《说文解字综合研究》,台中: 人文出版社,1974年,第383页。

这是说,古代军队为了应付夜战,需通名以辨明次序、辨别敌我。《周礼》记载的这种做法大概渊源有自,可佐“从口夕”之说。

许慎的解说虽属字源学的考证,却可以作为一个隐喻透视出“名”的本质内涵。照此分析,“名”的观念有两个相互区别又根本联系的涵义:其一、“名”是一种符号,用以区别彼此。所谓“以口自名”就是讲明自己的身份,这当然是一种语音符号;而军事行动中的“辨号名之用”,则是与旌旗、徽识等相对应的番号,属于一种视觉符号。其二、“名”是一种约定,用以达成共识。所以《周礼》在“辨号名之用”以前,还有“读书契”和“百官各象其事”的要求,这是因为作为符号的“名”若要发挥区分的作用,还必须做出某种规定,并通过学习和宣传达成某种一致的约定;不消说,通过“以口自名”自报家门的前提,也是所报的名号能否被他人识别和理解。由此可见,“名”的本质内涵就是一种约定的符号,无符号之义,则约定无以达成,无约定之义,则符号没有意义。

“名”这个字虽然很早就出现了,但是根据目前的材料来看,至少在春秋之前,它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仅表现为两种最基本的用法:其一,用于人名或物名,如: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礼记·檀弓》)

这是人名的用法,“名”是人一出生就获得的一个代号,而且是用于自称(自称用名,称人以字),这与“自名”的隐喻相合。此处言“周道”,但是因为“周人极文”,所以我们相信命名的传统还可以追溯到更远。又如:

禹平水土,主名山川。(《尚书·吕刑》)

这是物名的用法,人在为自我命名之后,主客之分只是完成了第一步,第二步就是为客体的万物命名。由此可见,人名和物名的用法只是“名”的观念所引申出的基本内涵。其二,用于指称语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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