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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02 10:33:19 | 浏览次数:

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1】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配备公务车辆:菱绅商务车一部、森林防火指挥车一部(猎豹越野车)、双排座小货车二部(其中一部在区园林所养护生产用),实际局机关日常使用车辆三部:菱绅商务车用于日常公务,猎豹越野车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管理等应急抢险指挥用,工具车用于日常绿化养护管理。

  二、车辆运行费用:20××年度区财政没有对我局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做具体预算,实际发生运行费用为5.58万元。2019年至2019年公务车辆运行费用财政预算分别为4.6万元、2.3万元、2.3万元,其中2019年和2019年财政只预算菱绅商务车一部作为公务车辆,其余均列入生产用车。20××年-2019年上半年,我局机关实际使用的三部车辆运行费用为20.709万元。

  三、车辆购置更新情况:2019年新购置一部商务车,车价15.93万元,2019年更新购置一部工具车,车价9.48万元,2019年上半年更新购置一部工具车,车价8.65万元。

  四、车辆使用管理:我局公务车辆管理严格执行鼓委[20××]37号《关于鼓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法》,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按照区里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日常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要求驾驶员每月统计行车里程,并将当月的车辆油耗、维修、停车等相关费用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2】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40号和41号文件),全面启动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要求,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另外制定改革办法,用2到3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我区公车改革工作于2019年7月启动,按照中央车改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牵头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了调查研究、人员和车辆摸底测算等工作,同时,加强与中央车改办的对接沟通,学习借鉴外省车改做法经验,制定了《自治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区直机关实施方案》)和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4个配套办法,为推进全区公车改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7月30日,召开了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体方案》和《区直机关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审定同意后,于9月28日向中央车改办报送了《关于审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请示》和4个配套办法及相关文件。11月8日,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复了我区公车改革总体方案及4个配套办法。

  二、主要内容   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央40号和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的。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按照有利于工作、真正节支、廉洁车改、机制转换这四条关键要求,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坚持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区整体节支率和区直机关节支率不应低于7%,对达不到节支率要求的,降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保平稳衔接,妥善合理确定改革范围、补贴标准、司勤人员的安置政策等,做好综合配套,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二)主要任务   1.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自治区区直机关(包括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和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鼓励区直厅(局、委、办)党政正职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双重管理的正厅级领导干部,省级领导担任部门正职的正厅级常务副职,自治区人大、政协各专委会、工委会主要负责人,五市人大、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自治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2.允许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其中,区直机关(含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每个单位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最多不超过5辆,具体编制数为:人员编制50人以下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50(含)至10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1辆;100(含)人至15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2辆;150(含)人至20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3辆;200(含)人以上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4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副厅级部门,核定车辆编制数同上。区党委和政府承担机要交通、通信应急、保密工作任务的用车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各市、县(市、区)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等,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应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原则确定保留应急通信车辆不超过2辆。

  3.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区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五市保留比例不超过60%,各县(市、区)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同时,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规范现有行政执法执勤用车,对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以外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不再配备,确需配备的,由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予以统一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总量压减的原则,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核定用车编制。

  4.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中央明确提出,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自治区区直机关补贴标准均为上限,具体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75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8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90元,科员及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30元。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参改部门车辆停驶封存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异地交流任职党政干部节假日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交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同一个设区的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区直机关层级完全对应。各单位根据实际,可自主选择从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用于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

  5.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6.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车编制管理部门制定处置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暂时公开拍卖未能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服务中心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避免车辆闲置浪费,各级政府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性补贴,过渡期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完善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对于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各地要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对于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各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8.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车辆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按照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复的我区车改《总体方案》和《区直机关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区直机关和各市、县(区)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车改实施方案;尽快召开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审定组建自治区区直机关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方案、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方案、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补贴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一批配套办法和相关文件。按照先改革区直机关公车,后改革市、县(区)公车的要求,分批次稳步推进全区公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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